《中国刑法学》节选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健康,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本节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其中某些具体的毒品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如走私毒品罪,既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又侵害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本节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第1款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本节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各种毒品犯罪行为。
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行为;非法运输、携带、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
(三)本节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多为一般主体,只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四)本节罪的主观方面都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大多为直接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从刑法第347条至357条,包括12个罪名。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主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国家对毒品的生产、销售、代销、运输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毒品主要用于医疗和科学研究,使用不当产生瘾癖,会严重危及健康。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不经海关、边防检查站非法偷运、携带毒品进(出)国(边)境,或者虽经海关、边防检查,但采用伪装、藏匿、谎报等方法将毒品偷运进(出)国(边)境,逃避监督、检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运输”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所谓“制造”,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4种行为方式之一,不论毒品数额多少,即构成本罪。
3、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毒品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行为人知道是毒品,虽不确知其纯度或者误以为假毒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行为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对毒品数量没有下限规定,这说明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负刑事责任。
2、本罪中的走私毒品的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本罪中的走私毒品的行为的对象是毒品;而其他走私犯罪的对象是毒品以外的其他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如果行为人既走私了毒品,又走私了毒品以外的其他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应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3、对于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
刑法第347条设置7款分别规定了本罪的刑罚幅度和裁量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具备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标准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即持有毒品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毒品,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也有类似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对毒品实际的占有和支配,包括携有毒品而不说明其来源和用途以及不能说明其来源和用途的情况。“数量较大”是指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法律不允许持有的毒品而仍然持有的。
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注意的问题。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界限。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行为人不可避免地持有毒品,但并非由此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分别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只有在根据已获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或毒品系行为人制造的情况下,才能以本罪论处。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根据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其他犯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或帮助其湮灭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或者帮助湮灭罪迹、毁灭罪证等方式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4)主体是一般主体。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是国家司法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或毒品犯罪所提财物而予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4)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本罪,依照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定罪处罚。犯本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依法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携带、运输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齐进出境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特殊化学药品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4)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特殊物品而在境内非法买卖。(4)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犯罪对象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种植”,包括播种、移裁、插苗、收割等行为和环节,只要实施其中之一,且数量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可构成本罪。(3)主观方面是故意。(4)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及其幼苗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且数量较大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而依然实施上述行为。(4)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引诱、教唆、欺骗没有吸毒故意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心健康。(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引诱、教唆、欺骗没有吸毒故意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4)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们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4)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3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53条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的容留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4)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犯罪对象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4)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和单位。
犯本罪的,依刑法第35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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